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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也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 時間:2025-12-19 09:46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1年7月6日,李某(乙方)與建設工程公司的項目部(甲方)簽訂了《內部承包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建設工程公司同意將某小區二期住宅項目中8、9、10、14、15、16號樓承包給李某施工,包工包料,工期為330天,工期自2011年7月6日起算。承包價格以完成工程項目的總建筑面積為結算依據,承包單價為960元/平方米,稅費由李某承擔,建設工程公司代繳代扣,同時約定了付款節點。上述合同簽訂后,李某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后李某撤場,雙方未就工程造價達成一致意見,但李某與項目部負責人龔某簽訂了3份《建筑工程預算表》,確認將合同約定的960元/平方米的單價變更為定額單價,同時確定了已完工工程量。后李某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根據《建筑工程預算表》對涉案工程造價進行計算,結論為1508萬元。后因工程款支付問題,李某將建設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公司的項目部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以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計算結果作為認定工程造價的依據,判令建設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建設工程公司則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計算結果不應作為結算依據,應當啟動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在訴前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計算的結果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應付工程款的依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內部承包協議書》的甲方為建設工程公司的項目部,乙方為李某,項目部的負責人為龔某,項目部的設立方系建設工程公司,龔某在案涉3份《建筑工程預算表》上對李某所完成工程量的確認系龔某的職務行為。案涉《內部承包協議書》約定李某包工、包料、包人工費等全部完工價格為960元/平方米,但實際履行過程中工程主材供應、人工費支付、部分裝修及門窗等并不是由李某完成,因此按合同約定的960元/平方米結算的前提和條件確實發生了變化。建設工程公司在訴訟過程中認可李某與龔某將原來的960元/平方米固定單價結算方式變更為按定額結算的事實,但認為該變更沒有依據。建設工程公司不同意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計算的金額,但并未及時提出具體書面意見,也未提出反駁證據。雖然法院已經按照建設工程公司的申請啟動了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程序,但由于建設工程公司未按時提交鑒定材料導致鑒定程序無法完成。法院認為,并非當事人一方委托咨詢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對其是否采信的決定,李某訴前單方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公司以李某和項目部雙方確認的《建筑工程預算表》中的工程量為依據,依照國家定額制定標準計算出的結果可以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依據。
律師提示
法律概念上的“鑒定意見”應當僅指經由法院委托的專門機構給出的對某些問題的專業意見。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相當多的當事人會在訴前、訴中甚至訴訟結束后單方委托咨詢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咨詢,用來作為起訴或者再審等程序的依據,針對該類咨詢意見是否能夠作為確定工程造價金額的依據,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出具咨詢意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該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該司法解釋對于訴前委托的咨詢機構出具的意見是否能夠作為定案依據給出了較為確定的意見,即原則上未經司法程序給出的咨詢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方申請鑒定應予準許,但并不意味著所有單方的意見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所以又明確規定了但書部分。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雙方已經對計算的方式和標準進行了確認,照此計算出來的結果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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